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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gfrdh.com  日期: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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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台风残余环流影响,

  今天,

  珠江三角洲西部市县、

  粤西市县和清远、

  韶关有暴雨,

  部分市县有大暴雨,

  其余市县有中雷雨局部暴雨。

  

  台风来袭,

  我们可以提前下班吗?

  广州一名保安在超强台风天里

  因担心家里出事未按通知下班,

  不料,当晚即遭解雇。

  

  这种情况下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晚上七点半离岗回家

  九点半收到解雇通知

  2018年9月16日,因超强台风“山竹”来袭,保安老陈上班期间收到公司短信通知,内容为:“通知,各位队员,现已在岗的人员等通知才下班,未上班的人员等通知再上班。”

  公司正常下班时间为17:00,但老陈一直等到19:30仍未接到公司的下班通知,便离岗回家,并于19:44向保安队长报告其已平安回家。然而当晚21:31分,保安队长用微信通知老陈:“公司决定解雇你了”。

  

  老陈深感疑惑,第二天仍照常上班,但当天获悉公司已将其解雇。此后几天,保安队长虽已口头告知老陈解雇一事,但由于未收到正式书面通知,老陈并不相信,便继续在公司上班。

  9月28日,老陈收到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告知自9月17日起劳动合同解除且公司不支付任何赔偿金。老陈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由于不服该裁决,老陈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余元。

  公司:擅自离岗,恶意违反规章制度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赔6万元

  公司称,老陈身为保安,在公司抗洪抢险期间,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严重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处罚条例规定,对不遵守工作制度,值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次给予警告,二次扣发工资50元,三次开除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失职者将分别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开除。因此公司认为解除与老陈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老陈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就下班离岗回家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是应如何适用公司的处罚条例则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公司只有在老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有权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老陈在下班时间过后,没有按照公司的留守要求继续留下待命,离开了工作岗位。其辩解因担心家里出事,且注意到已有同事回家了,于是在晚上19:30分左右离开单位回家,其并非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且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第一次。按照公司制定的处罚条例,该离岗行为尚未达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虽然公司辩称在2018年9月17日已经过公司决策并取得工会同意,但是公司提交的证据关于征求工会对老陈的处理意见,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可以推定,公司是在作出与老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才补充征求工会意见。故公司解除老陈的劳动合同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老陈赔偿六万余元。

  

  台风来袭,

  除了要注意人身安全外,

  我们还需留意以下劳动法问题。

  Q:

  劳动者因工外出办公事,突遇台风,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属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Q:

  劳动者早退回家,突遇台风,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一般不属于,但也有特例。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因早退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法院一般会认为,员工早退虽属于违纪,但只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早退虽违反企业内部规定,但也应视为合理下班途中。

  Q:

  劳动者请假外出看病,突遇台风,导致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对这种情况,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因为自身身体不适而外出看病,属于因私事外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亦不属于“下班途中”,所有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为了身体状况好转后继续工作而请假看病,因病请假去诊治与继续工作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在看病途中受伤害显然与工作原因有关,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但是,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引发的关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指出,“江顺英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看病,故其请假外出一小时看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其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一小时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江顺英请假外出目的是看病,医院应为其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因此,江顺英在请假规定的一小时内,从公司去医院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致其死亡,符合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Q:

  保安亭被台风刮倒,致值班的保安员受伤害;或者工地值班人员被吹倒的机械砸伤(亡);工作人员因厂房、机器倒塌受伤(亡)的,这些情形,属于工伤吗?

  属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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